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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4:37
宪法监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包括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抽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不包括地方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
马克思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2]列宁.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304. [3]列宁.列宁全集:第1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309. [4]《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0.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8. [6]《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25. [7]许崇德.许崇德全集:第1卷[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8. [8]袁曙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我国宪法的修改[N].法制日报,2018-05-26(1). [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147. [10]王书成,夏引业.转型中国之双轨宪制[J].中国法律评论,2016(3):89-105. [11]柯华庆.党导立宪制及其合理性[J].治理研究,2018(3):98. [12]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2页。
八二宪法在序言中陈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国家这一事实,并且增加了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一宪法论断。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7]。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9]139。正是有了群众的广泛参与,才真正显示了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的体现[25]293。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是执政党的一种自律行为,此处,国家性等于法律性,法与国家是一致的[22]。
摘要: 宪法究竟是一元、二元抑或多元,其在理论上涉及宪法权威的来源,属于宪法本质的范畴。自五四宪法至其后历部宪法的修改,都没有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事实,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从未动摇。《监督法》第五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易使立法监督与属于宪法监督下位概念的合宪性审查相混淆。
第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享有实质权力。不予适用的生效日期既可是有权机关作出不予适用之日,也可是由有权机关决定的将来某一日期。宪法监督 一、引言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律案审查属于合宪性审查之一种,其与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备案审查具有本质上的不同,虽然两者都属于广义上的监督宪法实施。并且还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但是,事后备案审查性质何为,尚有争议。2018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这一立法方式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的前提下,增加五项职能。宪法监督的对象是除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一,超越权限,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权限。
这意味着更名前的法律委员会即同时享有法律案合宪性审查权和事后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权。《立法法》第9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97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缘何认为备案审查不包括法律?这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从媒体对法规备案审查的报道来看,审查范围明显不包括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室梁鹰主任曾指出:开展备案审查活动,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采取何种领导体制,是由特定机构的性质决定的。除前述法律案合宪性审查标准即尊重和拥护宪法、违反宪法之禁止、不得超越宪法授权适用于事后审查外,《立法法》第96条对事后的备案审查规定了较为详尽的审查标准。
立法自律源自国会自律,是指基于议会至上,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不受干扰,自主行使立法权。[19]参见肖蔚云,蒋朝阳.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维护宪法实施的不同职责[J].中国人大,1995(17):3。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执行是对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处理方式,是在不废止的情况下停止其效力,使其不再适用。《宪法》第62条第12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同时,由于违宪和违法是两个不同问题,本文仅就法律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之差异作比较鉴别,而不涉及规范性文件的适法性与适当性之问题。停止执行与废止不同,停止执行不导致该文件在国家法律公告上消失,但是,废止则导致该文件在法律文告上不予存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既说明二者属于同一个机构,彼此之间是上下级关系,也说明各专门委员会是权力机关的一部分。废止的生效时间是废止之日,而非自始无效,并且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废止与撤销是有区别的,废止是制定机关自行废止,撤销是上级机关予以撤销。宪法监督与宪法解释是联系在一起的,《宪法》第67条第1项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意味着没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就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其中,审议提交的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权属于事后宪法监督的权力。《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作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前身,法律委员会是由1982年《宪法》第70条规定的,其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具体由《全国人大组织法》加以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都应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以笔者之见,根据体系解释与互文解释,《宪法》第62条第12项应与序言、第5条作一致解释,《立法法》应与宪法相一致,备案审查的对象应包括法律在内。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种观点认为,备案审查制度是一种立法监督[15]。[4]截至2017年12月上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
但是,宪法序言和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提供了事后备案审查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依据[224]。审查指的是法律以下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登记备案时接受其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
对比宪法,《立法法》、实务界、学界、媒体报道互为矛盾之处,可见一斑。立法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基于自身的优越地位,目的是为了检查各种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
立法自律源自国会自律,是指基于议会至上,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不受干扰,自主行使立法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监督的规范依据是《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宪法》第5条,第62条的第2项、第12项,第67条的第1项、第6项、第7项、第8项。报告的出台已在事实上宣告了这一争论的结束,那些认为法规备案审查非合宪性审查的观点可以休矣。
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99条、第100条明确专门委员会事后审查的职责,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明确了专门委员会有审查司法解释的职责[3]。《全国人大组织法》的立法目的是规定国家机构的构成及其权限,假设各专门委员会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或者辅助机构,则其设立无须由《全国人大组织法》予以确认。
立法监督的性质是工作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宪法》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不予适用特指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不被法院作为裁决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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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参见前注[12],刘志刚文。
其判决认为:为履行协议,经开区管委会需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的一应手续,并依约提供符合规定且适宜履行的土地。
人性尊严的基础在于自治,在于每个人可以不受干涉地、按照客观的道德实践法则来行动。
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有机统一这一科学命题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文件中提出的,并在2017年党章的修订过程中得到确认,2018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这一论述。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无效 行政诉讼法 从法院审查行政协议的经验看,行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解决行政协议纠纷不可逾越的前提。